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含门诊诊疗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用)、院外会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伙食费(含营养餐和药膳)、洗理费、洗澡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危重病人除外)、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门诊煎药费、中药制剂加工费及添加剂、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电炉费、微波炉费、食品保温箱费、病历工本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医疗咨询费(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健康教育费、保险费(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健康体检费(如婚前、入学、毕业、游泳、出境、工作调动、驾驶执照)、司法医疗鉴定费、劳动医疗鉴定费;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访等)的费用;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器具等费用(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近视眼矫形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等);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毒等的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治疗器械的费用(如各种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钢丝背心、护腰护膝、胃托、肾托、宫托、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等);各种康复性器具的费用(如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材料费(如未单列则先按检查、治疗、处置费总额的20%自理后再按正常比例报销);手术中使用的一次性材料费按50%报销。
4、检查治疗项目类: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胶囊镜等检查治疗的费用;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具有科研性质的新技术、新项目的应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以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所需的费用;各种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热疗、水疗和各种保健性质的推拿按摩等辅助性治疗的费用;呼吸骤停综合症、性早熟、包皮环切等疾病的诊疗费用。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费及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费用。
6、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7、超过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其标准为:优诊人员和离休人员为38元/天;一般教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为32元/天;ICU、CCU病房为普通间标准的3倍,母婴同室病房的住院费、按普通床位费标准报销,温馨病房住院费不得报销)。
8、因打架、斗殴、吸毒、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人除外)、交通肇事和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药费;由于本人或他人行为过失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9、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不应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