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城镇居民医保>>正文
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及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2011-04-29 10:53  

一、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含聘用的外籍人员)。

2、男性年满16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具有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户口;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3、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已中断或挂靠在原单位的人员,可按规定到“个人窗口”续接或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居民医保参保范围是具有武汉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具体对象包括:

1、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下同)、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

三、我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属于参保范围和对象。

四、基本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参保职工在门诊检查、治疗、取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用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通过社会保障卡(IC卡在POS机上划卡结算,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100元(含)以内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0%,个人支付70%100元以上的由个人自理。

大学生医保门诊产生费用仍按我院现有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在我院门诊诊疗费用个人支付20%,需转外院就诊必须医生开转诊单(注明:体育学院医院为我校学生的首诊医院,转院治疗必须由校医院经治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经医保办审批后方可转外院诊治;未经我院相关科室首诊批准私自先行外院诊治者,过后不准许补办转诊单,急诊除外。转诊医院必须是我院规定的定点医院,经审批后个人支付30%原则先个人垫付然后由校医院通知统一报销。特殊检查如:核磁共振、CT、彩色多普勒仪等检查和特殊治疗如体外碎石、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腔镜手术。先扣10%,再按比例报销。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3、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的治疗项目、器材及范围和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器材及范围(包括大学生医保)。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疾病发生的治疗项目,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及范围和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器材和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器材。

(一) 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的服务项目及支付范围

:低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实际费用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二) 基本医疗保险按比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参保人员使用下列诊疗设备及医用器材时,应首先由个人支付费用的10%,余额纳入住院医疗费总额,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三)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服务项目、器材及范围

     

项 目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类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项目,如:治疗雀斑、老年人斑、色素沉着、充填鼻梁、脱痣、平疣、重脸术、美容按摩、脱发、白发、腋臭、白癜风、汗斑、洁牙、镶牙、牙列正畦、色斑牙治疗、矫治口吃、隆胸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预防接种、预防服药、疾病普查、普治、疾病跟踪随访、各种会议医疗保健单位自备用药。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6、各种疗养院的疗养费用。

治疗项目

  1、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 近视眼矩形术。
  4、 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按摩垫、残疾人专用轮椅、输液恒疗器具、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神功元气带、热敷袋等。
  4、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其他

  1、 各种不育(孕)症、各种内分泌引起的月经不调、宫颈炎(糜烂、息肉、囊肿等)、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 变性手术等诊疗项目。
  3、 各种科研、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 住院期间加设的一切保险项目(包括安装心脏起博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等)

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项目

  1、 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
  2、 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热器具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1、 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陪伴费、门诊煎药费。  2、 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3、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3、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

1)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医疗费用;

3)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5)职工工(公)伤(含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6)职工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另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

  (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

  (五)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

  (六)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参保人员就医用必须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院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制剂目录>)的管理规定。
  《药品目录》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
  1、“甲类目录”的药品是指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
  2、“乙类目录” 的药品是指可供临床治疗选择,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制剂目录》分:“一类目录”和“二类目录”;
   
“一类目录”参照“甲类目录”管理,“二类目录”参照“乙类目录”管理。

用药规定:
  1、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实施诊断和治疗用药时,应首先使用《药品目录》中“甲类目录”中的药品,选择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时,必须经参保人员同意。
  2、 参保人员使用“甲类目录”中药品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3、 参保人员选择使用“乙类目录”中药品时,首先由个人自付10%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
  特别提示:
  1、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2、 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和治疗其他重症疾病必需时,可适当放宽使用范围,但需办理审批手续。

六、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增加保障层次和抵御风险能力,解决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外的费用问题和重大疾病的医疗费问题,同时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同时提供大学生意外疾病及身故保障,有利于我市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对2010年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大学生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市人民政府牵头委派太平洋寿险湖北分公司来完成。对今年新生进行参保,参保费每人每年40元,本科生4年共160元,研究生120元。

此保险特点:

关闭窗口